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09]6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促进学校继续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
1.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考助学教育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短期培训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
学校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举办。校属其他二级学院或其他职能部门均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活动。
2.学校所有对外设立的继续教育的站(点)和联合办学活动都必须以学校名义开展,并由学校法人代表签订正式协议。
学校对外拟设的学历继续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等,下同)站(点)和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联合办学活动均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起草协议方案,报校领导审批。校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对外设立学历继续教育站(点)或与其他单位(机构)联合举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对外拟设非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其他短期培训等,下同)站(点)和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联合办学活动,由承办学院(部)进行实地考察、起草协议书,报校领导审批。签订协议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3.禁止提供校内场所和设施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禁止提供校内场所和设施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各种招生和组织生源活动,以维护校内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4.要进一步明确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地位,坚持主要面向社会从业人员,以业余学习为主开展学历继续教育,不准招收或以“中专+成教专科+自考本科”、“成教专科+自考本科”、“技能+学历”等形式变相招收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5.设立学历继续教育校外站(点)必须加强统筹规划并严格审核合作单位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质,严禁与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合作举办校外站(点)。
6.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校外站(点)的严格管理。要加强招生宣传的统一规范管理,要以学校统一印制的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活动。各站(点)自制的招生简章必须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必须由学校统一发放省教育考试院核发的成教录取通知书,各站(点)不得自行印发录取通知书。自考助学班组织生源不得以发“录取通知书”形式组织生源,只能印发生源组织宣传资料和自考报考须知。各专业主干课程必须由学校派遣主讲教师到各站(点)授课,实施考教分离,加强教学检查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7.切实做好成教学生学籍管理。要加强所录取的成教新生的入学资格审核,对复查合格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新生注册,对学籍清查不合格的考生要及时予以清退,不得将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或留在站(点)学习。
8.切实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必须由学校统一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禁止违规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只能为已经取得本校学籍且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不得随意变更学历(学位)证书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专业名称及学制。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好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工作,避免因漏报、错报注册信息而造成遗留问题。
9.加强对校外站(点)收费的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取各种服务性费用。
10.学校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办学行为的督查机制与问责制度,不定期地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情况的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办学的单位、个人和联合办学的站(点),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因违规办学引发的不稳定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将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继续教育 办学行为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