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明确我省有关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后续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年02月20日 11:23 培训科 点击:[]

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国务院发文取消了部分职业技能人员资格认定,为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现将《国务院7批发文取消的技能人员资格名单》和《关于明确我省有关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后续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鉴函[201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妥善处理。

南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017年2月18日

附件:关于明确我省有关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后续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  

湘人社鉴函[2017]5号

关于明确我省有关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后续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省厅直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有关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为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现将我省贯彻《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1、日常鉴定和新职业试验性鉴定类:鉴定机构已接收鉴定报名的,可根据考生意愿,在2017年3月31日前再申报一次鉴定,其不合格人员可补考一次,之后将不再开展已取消职业的鉴定活动。

2、统一鉴定类:已参加我省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符合补考条件的人员(含三门不合格的),可在2017年5月份申报一次补考,过期不予再补考。

3、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已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允许其兑现招生条件,在毕业学年申报鉴定,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在鉴定申报时需提供招生时“双证书”承诺证明和经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批准的专业教学计划等证明材料。

4、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和证书号上网等后续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仍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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